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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309260/2013-00275 信息分类: 政府办公室文件,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建设规划,通知
发布机构: 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3-08-19
文号: 灌政办发〔2013〕66号 关键字:
内容概述: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部门:县住建局制定的《灌南县农民生产生活附属设施建设标准》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19日

县政府办公室转发县住建局关于灌南县农民生产生活附属设施建设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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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部门:

  县住建局制定的《灌南县农民生产生活附属设施建设标准》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8月19

 

灌南县农民生产生活附属设施建设标准

灌南县住建局

为加强对农民生产生活附属设施建设的规范管理,完善农民建房审批程序,保障科学合理地制定和规范有序的实施城乡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农民新建和改、扩建的生产生活附属设施建设,是各乡镇在审批农民生产生活附属设施时的重要依据,也是县行政执法局在监督检查时的重要尺度。

二、建设标准

(一)厨房

一层平房,层高不得超过2.5米,面积不得超过40平方米。

(二)杂物间

高度不得超过2.5,面积不得超过40平方米(农机库房可另行申请)。

(三)厕所

1.根据常年主导风向,室外厕所应建在居室、厨房的下风侧;高度控制在2.0米至2.8米,面积控制在2平方米3.6平方米,地坪应高于庭院地坪100毫米,以防雨水淹没。在上、下水设施完备地区,宜建节水型水冲式厕所。

2.非水冲式粪池出口应高出地坪100毫米,出粪口应密闭加盖,并定期清掏进行无害化处理。

3.室内厕所应与住宅建设统一安排。

4.如洗浴间与厕所连建的,建设标准同厕所。

(四)畜舍

1.高度不得超过2.1米,面积不得大于12平方米(农民集中居住点除外)。

2.专业养畜户按照有关规定另行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五)院落围墙

高度不得超过2.0米,围墙所框院落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严禁使用实体围墙。如邻居已有围墙,应与邻居现有围墙一线。

(六)隔热层

1.县城区规划用地范围外居民规划点:后加隔热层檐口不得超过原屋面0.5米,坡角在35度以内,起坡后最高处不得超过2米。

2.县城区规划用地范围内:后加隔热层檐口不得超过原屋面0.3米,坡角在35度以内,起坡后最高处不得超过1.5米,超出部分做平顶。

三、其他事项

1农民生产生活附属设施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本标准规定之外审批事宜仍按照《城镇居民建房工作会办会纪要》(2011年第18号)执行。

四、附则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8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