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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部门: 县住建局制定的《灌南县农民生产生活附属设施建设标准》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19日 |
灌南县农民生产生活附属设施建设标准
灌南县住建局
为加强对农民生产生活附属设施建设的规范管理,完善农民建房审批程序,保障科学合理地制定和规范有序的实施城乡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农民新建和改、扩建的生产生活附属设施建设,是各乡镇在审批农民生产生活附属设施时的重要依据,也是县行政执法局在监督检查时的重要尺度。
二、建设标准
(一)厨房
一层平房,层高不得超过2.5米,面积不得超过40平方米。
(二)杂物间
高度不得超过2.5米,面积不得超过40平方米(农机库房可另行申请)。
(三)厕所
1.根据常年主导风向,室外厕所应建在居室、厨房的下风侧;高度控制在2.0米至2.8米,面积控制在2平方米至3.6平方米,地坪应高于庭院地坪100毫米,以防雨水淹没。在上、下水设施完备地区,宜建节水型水冲式厕所。
2.非水冲式粪池出口应高出地坪100毫米,出粪口应密闭加盖,并定期清掏进行无害化处理。
3.室内厕所应与住宅建设统一安排。
4.如洗浴间与厕所连建的,建设标准同厕所。
(四)畜舍
1.高度不得超过2.1米,面积不得大于12平方米(农民集中居住点除外)。
2.专业养畜户按照有关规定另行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五)院落围墙
高度不得超过2.0米,围墙所框院落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严禁使用实体围墙。如邻居已有围墙,应与邻居现有围墙一线。
(六)隔热层
1.县城区规划用地范围外居民规划点:后加隔热层檐口不得超过原屋面0.5米,坡角在35度以内,起坡后最高处不得超过2米。
2.县城区规划用地范围内:后加隔热层檐口不得超过原屋面0.3米,坡角在35度以内,起坡后最高处不得超过1.5米,超出部分做平顶。
三、其他事项
1.农民生产生活附属设施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本标准规定之外审批事宜仍按照《城镇居民建房工作会办会纪要》(2011年第18号)执行。
四、附则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19日印发